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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艺术品经营须提供产地证明

进出口艺术品经营须提供产地证明
发表时间:2019/10/15     阅读次数:627     字体:【

进出口艺术品经营须提供产地证明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需要提供产地证明,更加有利于监管,及市场的稳健发展。

      据统计,2014年我国艺术品交易额2137亿元,占全球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的22%,列世界第二位。与之相对的是,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等问题亟需规范。

  《办法》是适应目前国内艺术品发展实际,对艺术品市场实行全方位内容监管,将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范围,取消对“装裱”“比赛”“咨询”等这些与艺术品内容关系不大的活动的管理。
  例如,将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取消了艺术品经营单位、艺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及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部分与艺术品内容无关的申请材料;将一般性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时限由原规定的15日调整为5日,将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审批时限缩短为15日。
  另外,《办法》还要求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义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动植物为材质的艺术品;强调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隐瞒艺术品来源,误导消费者;不得以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办法》还明确提出,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并明确了鉴定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及有关程序。

      有关规定,目前已经正式施行。